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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3 10:51:54点击:4212

    信息摘要: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珠海市工业企业 VOCs 深度治理 2023 年省级大气污染防 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方案》,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完成VOCs深度治理并通过专家评审验收,达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要求,且VOCs减量达到0.5吨或以上的项目可申领补贴。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珠海市工业企业 VOCs 深度治理 2023 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方案》,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完成VOCs深度治理并通过专家评审验收,达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要求,且VOCs减排量达到0.5吨或以上的项目可申领补贴。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企业 VOCs 深度治理 2023 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重点企业 VOCs 深度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 环境空气质量,我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 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等文件 要求,制定了《珠海市工业企业 VOCs 深度治理 2023 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方案》,将对积极开展 VOCs 深度 治理并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实施补贴,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 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现将《珠海市工业企业VOCs 深度治理2023 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相 关企业积极开展 VOCs 治理,符合补贴条件的可按照方案要求申 请补贴资金。

    珠海市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强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2023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等文件要求,鼓励重点企业VOCs开展深度治理工作,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减少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制定本补贴方案。

    一、补贴范围

    我市涉VOCs重点工业企业(详见《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清单(2021年版)》)。

    二、补贴条件

    (一)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完成VOCs深度治理并通过专家评审验收,达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要求,且VOCs减排量达到0.5吨或以上。

    (二)以下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

    1.2021年至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存在被纳入2020、2021年环境信用评价红牌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需要联合惩戒事项且至补贴申领之日起尚未修复情形的;

    3.治理项目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任务,超期完成。

    4.同一项目此前已领取同类型补贴(发改、工信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奖补资金等)。

    三、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补贴范围的企业,根据VOCs减排量往高值取整数,按照5万元/吨进行补贴,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额。

    例:1.0.5吨≦VOCs减排量≦1吨,按1吨计算补贴额;

    2.1吨<vocs减排量≦2吨,按2吨计算补贴额;< p="">

    3.2吨<vocs减排量≦3吨,按3吨计算补贴额;< p="">

    4.以此类推。

    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珠海市VOCs深度治理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信用报告;

    (五)深度治理相关资料(深度治理手册、手册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合同、支出票据、验收资料等);

    (六)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

    备注:(一)、(二)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三)至(六)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报补贴资金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6月15日。

    (二)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资料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企业修改完善;对审核通过的将完整申请资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复核,复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处理存在异议的事项。

    六、资金使用的监管

    (一)补贴发放后,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补贴项目开展抽查,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本补贴方案要求的,全额收回补贴。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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